集体资产岂能强占坪山法院雷霆行动成功收回一处厂房
2021年9月1日,坪山法院全力开展了某厂房强制搬迁工作,顺利完成被侵占的集体资产腾退归还,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树立了司法公信。
⬛ 2002年,坪山某股份合作公司某分公司的前身某经济合作社与案外人某甲、某乙签订合同,约定某合作社将村小组东北侧地皮出租给某甲、某乙,租赁期限自2002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0日,合同期满后,该处一切房产归该合作社所有。
⬛ 2004年,孙某与某甲、某乙签订协议,某甲、某乙将涉案地皮及其上面的建筑物的权利转让给孙某,由孙某继续履行与该合作社的租赁合同。合同到期后,孙某自2017年9月开始未支付占用费,该分公司遂向坪山法院起诉,坪山法院经审理判决:孙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该公司位于坪山区碧岭街道某处的厂房,并支付拖欠的占用费。
⬛ 孙某不服提出上诉,深圳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坪山法院一审判决生效。
2021年,申请人该公司向坪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某返还厂房、支付占用费。立案受理后,执行法官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多次督促孙某尽快主动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均遭到拒绝。
为全面掌握案情,执行人员多次到现场勘查,了解到孙某已将涉案厂房出租给了另外两个个体户,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执行人员多次对被执行人孙某及两个体户开展耐心细致的劝导工作,就孙某对判决书错误理解的地方进行释法说理,对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进行告知宣示,督促孙某及涉案厂房内其他人员自行搬离。同时充分利用执行手段,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依法进行查封控制。
2021年4月19日,坪山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强制搬迁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孙某及其他在涉案厂房内的占用人员于2021年4月25日前主动搬离。当月,案外人某科技公司向坪山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坪山法院驳回了该公司的异议申请,该公司不服裁决又提出了复议申请,深圳中院于2021年8月裁定驳回了该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了坪山法院的异议裁定。但被执行人孙某仍然拖延,不主动配合执行。
因涉及集体资产,面对难啃的骨头案,坪山法院高度重视,迅速成立工作小组,汇集执行局全部力量,同时向市中院请求警力支援,认真研判分析,对执行中的各个环节进行风险评估和政策应对,明确职责分工,制定了详尽的强制搬迁工作方案。
9月1日8时许,由副院长王作洲、刘群英带队,坪山法院50余名干警和市中院5名法警按照既定方案,在厂房临时指挥部前集结完毕,区人大代表在现场见证,刘群英副院长宣布强制搬迁专项行动正式开始。
执行人员全体出动,6个小组各就各位,按照执行工作方案,先行设立外围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随后将被执行人豢养的狼狗迁移至存放处,防止犬只伤人。执行人员事先通过电话、短信通知孙某到场,但孙某未到场。
执行干警对在场的两家个体户进行释法说理,告知抗拒执行的后果,其中一个商户组织人员自行搬离,另一个商户及门卫经过耐心细致的劝导,在情绪稳定后也同意搬离。
执行人员对涉案厂房内的所有财产逐一清点,制作详尽的物品清单予以登记造册后,迅速运送至指定地点。对于孙某的财物短信告知其限期领取。整个过程进行摄像取证,人大代表予以全程见证。
经过连续12个小时的紧张工作,执行干警克服任务紧急,周边地势复杂,厂房面积庞大,执行对象对抗情绪激烈,应清理物品繁多等困难,涉案厂房终于清空。执行法官将腾空的厂房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并办理了书面交接手续。至此,强制搬迁工作圆满结束。
法律尊严不可亵渎,集体资产不容霸占。生效裁判文书具有法律效力,相关公民必须履行,拒不履行甚至妨碍执行的,终将受到法律的追究。集体资产不容侵犯,任何打强占集体资产主意的算盘终将落空。下一步,坪山法院将强化执行手段,依法严厉打击强占集体资产的各种违法行为,有力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全力维护司法权威,不断推进法治坪山建设向前迈进。
原标题:《集体资产岂能强占 坪山法院雷霆行动成功收回一处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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