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协议用地地价标准及减免的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协议用地地价标准及减免的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经济特区协议用地地价标准及减免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经济特区协议用地地价标准及减免的规定
头部条 为了贯彻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节约用地,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区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应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和土地开发费。
第三条 土地出让金按土地用途、土地区位、建筑容积率、环境情况和土地使用年限综合确定。土地开发费包括征地补偿费、场地平整费及土地开发前期准备费等。
第四条 使用岸线的,按不同用途收取岸线占用费。
第五条 协议减免土地出让金的范围:
(一)国家机关、部队、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设施等非营利性部分的用地;
第六条 需要协议减免土地出让金的单位应向市国土局提出申请。符合上述减免范围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但要交纳土地开发费。减免幅度,由市国土局按本规定核定。
第七条 协议减免土地出让金的幅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用地,可免交土地出让金。
(二)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用地,减收土地出让金10%至50%。
(三)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四)、(五)款规定的用地,根据拆迁安置的数量、难度和项目的盈利情况以及批准用地的性质,核定减收土地出让金的幅度。
第八条 对于由市财政拨款投资的免交土地出让金的用地项目,所免费用由市财政局采取记帐的方式,作为市国土局上交(财政)的土地收入。
第九条 用地单位一次交付地价款有困难的,可向市国土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分期交付地价款。
分期交付地价款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蕞多不得超过三年。
分期交付地价款应按月计息(利息率在土地使用合同书中订明)。
第十条 市国土局根据本规定制订年度协议用地地价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实行,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五日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地价标准及减免土地使用价款的暂行规定》同时作废。
1、一九九一年度深圳经济特区协议用地地价标准表
1、表中的地价由两部分组成:(1)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土地开发费(已开发用地按100元/平方米计算)。
2、头部类用地同一等级内地价允许有20%以内的上下浮动幅度。
3、第二类用地同一等级内地价允许有10%以内的上下浮动幅度。
4、城市绿化带用地按100元/平方米计收,用地单位只有管理权,产权属于政府。
各类商品、办公、贸易、服务、金融、保险、加油站、别墅、饮食和其他商业性用地
各类工业、仓储、交通运输(包括港口)、电讯、供水、供电等用地
各类露天场地、建筑安装的生产场地
红岭路以东、沿河路以西、笋岗路以南地区,沙头角镇内
800米绿化带以东、红岭路以西、笋岗路以南地区、新洲路以东、800米绿化带以西、莲花路以南地区
红岭路以东、爱国路以西、泥岗路布心路以南、笋岗路以北地区,沿罗沙公路两侧
沿北环路,金湖区,香蜜湖,龙塘综合区,农科中心,梅林工业区
南新街地区,南油,科技工业园,深圳大学,华侨路
泥岗路布心路以北地区,莲塘、盐田港区、大小梅沙
泥岗路以北地区,除梅林工业区的梅林其它地区,北环路以北未开发地区
注:1、单身职工宿舍用地的地价为二类用地地价的0.8倍。
2、单身公寓用地的地价为二类用地地价的0.85倍。
3、小区内商业服务性行业用地为二类用地地价1.3倍。
4、综合楼按各类用途建筑面积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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