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卫医罚〔2025〕5号)平南泰康医院
被处罚人:平南县泰康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平南县平南街道朝阳路(乌江路口)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21MA5NAFG98B,法定代表人:黄广健(男,汉族,住址:广西平南县镇隆镇31),联系电线********。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公司开设的平南泰康医院未配备具有主治以上职称的预防保健科、口腔科医师,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中二级综合医院人员配备“三、(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的基本要求。本机关于2025年2月20日对该医院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2541008)要求其限期整改后,至2025年5月14日该医院仍未配备具有主治以上职称的预防保健科、口腔科医师,人力资源配备不满足临床工作需要,属于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202541016);2.对龚*林的询问笔录;3.《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2541008复印件、编号:202541057原件);4.平南县泰康医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平南泰康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黄广健、行政院长龚*林的身份证复印件;5.授权委托书;6.李*龙、郑*辉、赖*、刘*志、黄*明的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李**琪、刘*平、梁*彬、韦*梅、龚*敏、蒙*华的中级职称证书复印件;7.平南泰康医院卫生技术人员一览表打印件共8页;8.平南泰康医院医师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护士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截图打印件共7页;9.现场照片证据为证。
你公司违反了《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质,医疗机构人力资源配备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的规定,依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的规定,本案无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等情形,适用一般处罚裁量阶次。本机关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及罚款人民币1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载明的信息和要求缴至贵港市财政局账户,缴款次日即可到贵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财务科开具非税票据,地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新华路1068号贵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综合楼318室。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于2025年5月14日对你医院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以下不良执业行为:未配备具有主治以上职称的预防保健科、口腔科医师,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中二级综合医院人员配备“三、(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的基本要求。本机关于2025年2月20日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2541008)要求限期整改后,至2025年5月14日你医院仍未配备具有主治以上职称的预防保健科、口腔科医师,人力资源配备不满足临床工作需要,属于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的情形。受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警告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现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医院记4分。
主办:贵港市人民政府承办:贵港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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