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申报】广东增城区2018年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申报指南(612截止)
为拓宽招商引资渠道,鼓励引进重大项目,优化区域产业结构,促进经济优质高效增长,根据《增城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制定本指南。
申报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包括:招商引荐奖励、重大项目落户奖励、企业增资扩产扶持、招商载体奖励、镇街项目引进奖、招商信息共享奖。
(一)本《办法》自下发之日(2017年4月7日)起,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可提出申请奖励。
(二)申报主体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为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在增城区商务局、增城区科工信局、增城开发区经科信局等其中一个招商部门成功登记备案的引荐人。
④引荐人为机构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主体登记证明文件(原件核对),引荐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⑤引荐先进制造业项目的,外资项目需提供注册资本实际到位证明材料(验资报告或外汇基本账户流水证明),内资项目需提供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证明材料(包括土地出让金缴费凭证、设备购置发票、厂房建设合同及工程款支付凭证等);引荐现代服务业项目的,需提供统计主管部门出具的营业收入证明材料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⑥项目投资方出具的确认书;项目属多方投资的,由出资额超过50%的一方或多方投资者出具的确认书;
⑧经区委、区政府审议同意项目落户或项目通过评审证明材料(与政府部门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等);
⑨申请重大项目追加奖励需同时提供符合《办法》第四条重大项目相应条件的证明材料;
成功引进先进制造业项目的,引荐人可在项目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蕞多可分四个批次进行申领,也可以一次性提出申领。奖励标准档次的划分按申领时实际入资部分或者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界定。
④统计主管部门出具的销售(营业)收入证明材料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⑤承诺书(项目方承诺自获得奖励起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纳税义务,不减少投资规模);
⑥经区委、区政府审议同意项目落户或项目通过评审证明材料(与政府部门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等);
在本区注册登记,并在本区上报统计数据,已按计划达产超过一年且上年度产值达到亿元以上的增资扩产企业。
④增资扩产前、后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材料(项目增资扩产前、后与政府部门签订的协议等);
⑤先进制造业项目提供场地、设备购置发票,现代服务业项目提供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证明材料(包括土地出让金缴费凭证、设备购置发票、厂房建设合同及工程款支付凭证等);
⑥统计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增资扩产前、后年度销售(营业)收入证明材料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⑦承诺书(项目方承诺自获得扶持起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纳税义务,不减少投资规模);
对完成升级改造,通过环保、消防、安监等部门综合验收,所招商进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年销售(营业)收入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各类载体业主(或合法代理方)。
③招商载体升级改造相关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省级以上(含省级)相关认定文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⑤统计主管部门出具的载体内入驻企业年度销售(营业)收入证明材料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主导引进《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大项目并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合法动工建设的镇街。
④经区委、区政府审议同意项目落户或项目通过评审证明材料(与政府部门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等);
⑤经区委、区政府审议同意项目落户或项目通过评审证明材料(与政府部门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等);
申报主体办理招商引荐奖励、重大项目落户奖励、企业增资扩产扶持、招商载体奖励申领手续时,向项目所在镇街、开发区提出申请,由项目所在镇街、开发区负责收集材料,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区商务局。镇街项目引进奖、招商信息共享奖由镇街直接向区商务局提出申请。
由审核工作小组组长召集小组全体成员召开工作会议,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后,报区政府审批。
对区政府审批同意奖励的拟受奖名单,在区政府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由区商务局将获奖名单,连同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材料交区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区财政局自收到经区政府审批同意的拨付奖励金材料后,向奖励对象兑付奖励金。兑付奖励金时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
申报工作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开展一次,申报材料要求提供纸质文件,一式三份,统一采用A4打印,并分别于2018年5月28日-6月12日、11月1日-11月16日期间报送至各受理单位,逾期未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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