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东建方房屋租赁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詹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广东建方房屋租赁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詹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66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民初6488号民事判决;二、詹婷与广东建方房屋租赁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9月10日所签《房屋租赁合同》予以解除;三、詹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广东建方房屋租赁管理有限公司退还剩余租期的租金240489.32元;四、詹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广东建方房屋租赁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8097.86元;五、驳回广东建方房屋租赁管理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953元,均由广东建方房屋租赁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15元、詹婷负担553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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