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头部房屋管理所与被上诉人广州市供销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张德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头部房屋管理所与被上诉人广州市供销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张德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51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3983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头部房屋管理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08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版权声明:本文由本站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部份内容收集于网络,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