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罗建军与被上诉人吕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罗建军与被上诉人吕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4民初8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采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本案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民终3071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4民初8844号民事判决头部、三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4民初884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4民初884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吕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罗建军支付欠付的租金、管理费、垃圾费、电视费、网络费、电梯公摊电费、水电费共计41823元;四、驳回罗建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20.5元,由罗建军负担127.5元,由吕杰负担79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吕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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