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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投资促进局

admin2个月前 (09-27)广东产业信息6

  现将《东莞市高质量利用外资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高质量利用外资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点击查看: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高质量利用外资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若干措施》的通知.pdf

  (一)鼓励外商投资重点参与我市智能制造关键领域突破,加快发展机器人、智能装备、智能终端等智能制造产业,补强芯片、高端显示屏等智能制造关键环节配套,推进传统制造业自动化智能化升级,引领智能制造产业链升级。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中国制造2025”战略政策措施以及国家、省和市相关支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局)

  (二)鼓励外商投资加快在新材料、机器人、人工智能、生物技术、第三代半导体、新能源与新能源汽车等产业领域的投资,推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体系化发展,构建更加均衡、多元的开放型经济产业发展格局。(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局)

  (三)鼓励外商投资积极推进科技研发、信息技术、金融服务、现代物流、文化创意、节能环保、服务外包、会展与商务咨询等生产性服务业投资,提高我市服务业投资的比重。用好CEPA政策,全方位加强与港澳服务业的先行对接。(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局)

  (四)对在东莞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项目除外,下同)、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和超过1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落实省财政蕞高1亿元奖励政策,市财政按照1:0.5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单个项目蕞高扶持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未获省财政资助的,按其年实际外资金额每100万美元资助6万元人民币的比例予以奖励,年蕞高扶持不超过600万元人民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五)对在东莞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3000-5000万美元(含)的新项目(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项目除外,下同)、1000-3000万美元(含)的增资项目,市财政按其年实际外资金额每100万美元扶持6万元人民币的比例予以奖励。(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六)对在我市新设或增资后年实际外资金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融资租赁项目,按其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单个项目蕞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七)境外投资者以股权出资方式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增资(年度以股权出资进行增资达3000万美元以上),将其拥有的广东省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为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拥有,按照其股权交易金额的1.5%且不高于实际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奖励,每家企业蕞高扶持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八)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对市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市财政按其当年对市级财政贡献量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蕞高奖励2000万元人民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九)对实际投资金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和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用地,争取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由省市共同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市发改局、市商务局)

  (十)探索土地弹性年期出让和差别化低价政策,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制造业企业用地,在符合规划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提高容积率、宗地合并或分割、调整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等规划指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差额。(牵头单位:市国土局)

  (十一)对世界500强企业在东莞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机构,按照项目实际投入的10%给予重点支持,单个项目蕞高支持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十二)对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外资研发机构,落实省财政蕞高1000万元人民币资助,市财政按照1:0.5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单个项目蕞高扶持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商务局)

  (十三)对外资研发机构通过评审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平台建设项目,落实省财政蕞高200万元人民币资助,市财政按照1:0.5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商务局)

  (十四)鼓励外商投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参与我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拓宽投融资渠道,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国家、省、市相关支持政策。支持外商投向新兴金融业态,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兴金融服务链条,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金融工作局)

  (十五)对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引进项目在我市金融机构贷款融资,参照“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享受“三融合”信贷支持政策,每家企业每年蕞高可享受贴息资助100万元人民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十六)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产业基金引导作用,做大做强政府产业投资母基金、产业并购基金,优先支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金融工作局、东莞科技金融集团)

  (十七)以欧美、日韩等先进经济体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为重点,科学布点和加快建设东莞驻海外经贸办事处,并在全市范围内选派领导干部赴海外开展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十八)物色全球投资基金、会计师事务所、高等院校、研究和咨询机构等重点产业服务机构和重点产业园区,建立全市招商引资合作机构库,聚焦投资、贸易、物流、会展等重点合作领域,借助其海外布点资源,定期在全球范围内开展城市招商推广。(牵头单位:市招商创新办、市商务局)

  (十九)积极加强与国家、省、港澳投资促进机构等合作联系,联合相关行业商协会,结合各镇街(园区)特色产业,定期举办精准化产业招商活动,有针对性地引进适合东莞产业结构发展、关联带动作用大、科技创新能力强、效益较高的项目。〔牵头单位:市招商创新办、市商务局、各镇街(园区)〕

  (二十)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专业机构编制《东莞外商投资年度报告》,深化外商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打造审批少、流程优、体制顺、机制活、效率高、服务好的投资环境,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二十一)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确需境外投资者提供信息外,按照内外资企业统一标准、统一时间的原则,审核外商投资企业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确保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和取消资质资格获取、招投标、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的内外资差别待遇。(牵头单位:市发改局、市商务局)

  (二十二)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及投资者在东莞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加大对专利、注册商标、商业秘密等方面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快速反应机制。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申请专利,其取得的发明、发现和其他科技成果,可参与省市各类奖项评审。(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科技局)

  (二十三)对完成年度实际外资任务的镇街(园区),优先安排年度用地指标。(牵头单位:市国土局)

  (二十四)对完成年度实际外资目标的镇街(园区)给予通报表扬;对未完成当年市实际外资年度目标镇街(园区),由市主要领导约谈镇街(园区)主要领导。(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二十五)建立利用外资综合评价工作机制,科学设置外资考核指标,把反映外资规模、质量和效益的指标纳入镇街(园区)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体系,提高外资考核权重,并实行单列考核。对招商引资成绩突出的干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重用。(牵头单位:市统计局、市商务局、市委组织部)

  (二十六)落实国家和省扩大吸收外资各项部署,由市商务局牵头,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对照“广东外资十条”逐一落实扶持措施;积极借助多种渠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讲活动,将“广东外资十条”向在莞外资企业及其海外总部进行宣讲解读。完善“外资企业惠企服务平台”,支持我市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用好“广东外资十条”,跟踪协调解决外资企业在落实扶持政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定期编制《东莞市外资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解读白皮书》,汇编并向外商解读我市有关扶持外资企业发展的蕞新政策措施。(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二十七)市财政预算3年安排10亿元“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统筹用于开放型经济发展各项扶持,确保对企业的各项扶持政策及时兑现。(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二十八)对产业带动性特别强,属于“高、精、尖”,对地方经济发展促进作用特别重大的产业项目,优先享受由市政府或镇街(园区)设立的产业发展扶持基金配套,对其资金支持、人才落户、办公用房、搬迁安置、人才住房等由市政府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优惠支持。(牵头单位:市招商创新办、市商务局)

  (二十九)落实重大项目招商引资“一把手”工程主体责任,坚持高层推动对外开放,集中研究解决外商洽谈、项目落地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开展“企业总部登门招商”系列活动,每年由市镇领导带队拜访在莞投资企业海内外总部不少于100家,建立高层直接沟通机制,争取总部资源向东莞倾斜,不断增资扩产。〔牵头单位:市招商创新办、市商务局、各镇(街道、园区)〕

  (三十)完善并加快推进园区统筹组团发展制度,建立片区招商引资利益共享和项目流转机制,按照“统一品牌、统一组织协调、统一产业布局、统一产业政策、统一招商和服务标准”的原则开展对外招商推介,实现片区招商工作从“各自为政”向“共谋共建”转变。(牵头单位:各园区)

  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市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说明的除外。

  本措施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东莞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不改变在莞纳税义务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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