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产业园区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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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12家单位发起成立;省民政厅于2016年8月18日正式核发法人登记证书。协会接受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及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管理。2017年11月份,经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委批准设立协会党支部,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田虹担任党支部书记。
Guangdong Province Industrial Park Association
政策宣传,政策建议,开展产业调研,技术交流,举办讲座、论坛,交流考察,信息咨询与服务,交流与合作,会员培训,编辑出版内部刊物。
以“创新服务、务实灵活、开放合作、促进发展”为理念,积极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和平台作用,建设产业园区之家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省内各类产业园(含产业基地、产业集聚区)、园区内企业、各行业性协会商会、从事产业园区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大学和职业院校及科研机构自愿组成,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创新服务、务实灵活、开放合作、促进发展”为理念,积极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和平台作用,建设产业园区之家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及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举办各类论坛、培训讲座、政策解读分析会、交流考察等活动,建设产业园区发展交流平台;
(三)建设产业园智库—专家委员会,加强产业园区发展相关方面的调查研究,探索产业园区发展新思路,为园区提供发展规划支持。
(四)在产业园区中聘请业务骨干为协会园区服务参谋,按园区服务需求,收集园区在不同发展阶段中面临的问题,挖掘园区工作中好的经验、方法、措施。
(五)加强和省相关职能部门对接,反映产业园区发展诉求和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园区发布相关政策信息。
(六)创新招商方式大力开展招商服务,举办招商对接活动搭建招商服务平台,加强产业发展趋势研究进行专业招商,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园区开发建设。
(七)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开展科技创新服务,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和制造业融合、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
(八)协助园区提升园区发展质量,致力于推动园区实现土地集约化、绿色生态化、节能低碳化等可持续发展目标。
(九)宣传推广符合产业园区发展的好经验、新业务、新思路;对产业园区发展中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宣传表彰,树立学习标杆。
(十)加强园区企业服务,提供融资、人才招聘引进、业务培训、市场信息、项目咨询等各项服务。
(十二)建设产业园区之家,为产业园区外出办事提供食宿、文印等便利服务,节约园区成本,提高园区外出办事效率。
(一)会员包括:各类产业园区(含产业基地、产业集聚区)、园区企业、园区服务机构、协会商会、大学和职业院校及科研机构等。
(二)会员分为四个类别:会长单位会员、常务副会长单位会员、副会长单位会员、理事单位会员和会员单位。
3、园区(产业基地或产业集聚区)必须是在省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园区服务机构或企业必须是在省内细分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
3、园区(产业基地或产业集聚区)必须是在国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园区服务机构或企业必须是在国内细分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蕞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蕞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蕞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任期蕞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但延期蕞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制度,由会长(执行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是协会处理日常重大决策和审议向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提交报告的常设会议机制,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可通过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确认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性,有权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监事会(或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介绍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为:会长(含执行会长)单位100000元/年;常务副会长单位50000元/年;副会长单位30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15000元/年;理事(监事)单位10000元/年;会员3000元/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于每年5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含)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本协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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