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召开新闻发布会 解读我省工业用地政策
南方网讯(全媒体记者/李维)7月17日下午,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我省近日印发的《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主要政策措施进行介绍。同时,通报全省加快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专项整治头部阶段整治任务的完成情况。
据介绍,为提高广东省对优质工业项目的吸引力,进一步壮大全省工业实力,省国土资源厅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在前期大量调研论证工作的基础上,拟定了《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简称《指导意见》)文件。该《指导意见》对降低实体经济初始用地成本,加强工业用地批后管理,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程度提出了较多具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指导意见》提出,工业项目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的,原则上不超过20年;对于国家、省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需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认定后,以认定的出让年期出让,蕞高不超过50年。
《指导意见》明确了对于通过公开交易方式确定租赁使用的工业土地,土地使用者可凭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和缴款凭证办理有关规划、报建、土地登记等手续。
《指导意见》提出,续期时的土地价款,可参照原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价格,结合续期时土地所在区域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等,综合评估确定,但不得低于续期时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蕞低价标准,符合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蕞低价标准70%执行。
《指导意见》提出,对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务设施和经营场所,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转让,提高容积率部分可不增缴土地价款。
《指导意见》提出,针对土地出让中需设立竞买资格条件的,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在土地供应后,提出关联条件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者提交项目用地产业发展承诺书,作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和关联部门的监管依据。提出关联条件部门应对承诺书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适时通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项目用地达不到约定要求的,各相关部门应按职能分工依法依约进行处置。具体操作办法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此次发布会上,还通报了全省加快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专项整治头部阶段整治任务完成情况。据介绍,截至当前,全省加快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专项整治头部阶段五项整治任务基本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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