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永新如此招商引资:拒不履约企业资产被无端侵占
2000 年 10 月,广东东莞市企业家刘亮崧(现为江西锦昌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通过招商政府招商引资,先后在江西省永新县投资设立了江西锦昌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永新九颐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永新县锦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企业。然而,当地相关部门拒不履行招商优惠政策,导致企业损失惨重;同时,当地公职人员长期强行侵占其厂房,造成企业巨额损失。
截至目前,刘亮崧在永新县已实际完成投资3亿多元,在永新县形成的净资产高达5亿多元。20多年来,其公司还帮助永新县引进境外资金3000万元港元,并先后为永新县曲白乡捐助修路资金10万元,为高溪乡购买路灯50余杆,资助贫困大学生3万余元,水灾捐款8000余元。
然而,刘亮崧告诉记者,他们的努力不但没有换来应有的回报,反而因为当地相关部门不信守承诺,致使公司损失惨重。其中,公司投资开发建设的永新县铜产业园15 万平方米的厂房建设项目,已闲置四年,:“每闲置一年,哪怕是一天,都会给锦昌公司造成巨大的损失。 ”
据刘亮崧反映,2014年3月1日,他与永新县相关领导签订了 《铜制品标准厂房开发建设框架协议书》和《铜制品标准厂房配套商住及住宅开发框架协议书》。协议签订后,刘亮崧作为投资方,按照协议先后投入建设资金约 2 亿多元,建成总面积 15 万平方米的十几栋整齐划一、高端大气的现代化标准铜制品厂房。厂房建成后,根据双方签订标准厂房开发建设框架协议书第五项第七款的约定:“厂房工程完工后,如永新县在 2 年内需回购厂房,其土地价格按每亩2万元执行,地面资产随行就市。第三年土地及地面资产随行就市,如向第三方转让,土地及地面资产随行就市。”刘亮崧说,但永新县却并没有按此约定执行。
据锦昌公司一位行政总监说,根据双方协议和永新县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他的公司理应享有政府给予的优惠和补贴。但在厂房建设过程中,他的公司前后共支出各种规费200 余万元,并未享受到优惠政策应给予的减免。
不仅如此,刘亮崧说,永新县承诺第二年对厂房进行回购且支付银行利息。于是双方商定由广东伟信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对这些标准厂房进行评估后,认定其重置价为2.3 亿元。但永新方面认为评估公司是广东的,与刘亮崧有牵连之嫌,而且认为该评估价过高。之后不久,双方又找来一家永新本地的评估公司——吉安同济资产评估公司,该公司给出的评估重置价为 2.1 亿元。但对于这个结果,永新方面仍然不认可。
2020 年 10 月,永新方面让财政局副局长汤某给刘亮崧一方做工作,要其接受 1.6 亿元的评估价格。锦昌公司法务顾问说,永新方面此举为违背行政法,强人所难。
根据当时双方签订的协议,永新方面需在一期标准厂房动工建设后,将原属于美尔姿厂区地块的50亩工业用地调规为商住用地,并挂牌转让给刘亮崧及其公司,用作商业开发以弥补刘亮崧方建设标准厂房的部分投入。但至今距规定时间已过去 7 年之久,永新县相关部门仍拒不履约。
2015年10月,由永新招商局出面,招商引进广东开平市卡贝罗卫溶科技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按照当时分管领导的指示与原招商局负责人的承诺和担保,锦昌公司于2015年10月28 日分别与上述商家签订了《厂房转让合同》及《厂房租赁合同》。但时至今日,作为租户及受让人的上述6家公司,均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款项并缴付租金。
锦昌公司认为,按照转让合同,上述6家公司应付房屋转让金2376.3万余元,应付租金已超过1254万元。当初在招商局负责人的见证及调解下,6 家公司曾出具履约承诺书,但现在承诺期限已过,6 家公司仍然未履行约定。
锦昌公司一位财务总监告诉媒体,让他们感到备受打击的还不止以上遭遇,还有公司与永新县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四栋厂房租赁协议约定的租金问题。2017年4月10日,锦昌公司与永新县两益园区建 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租赁永新县铜制品基地四栋标准厂房用于建设新功能孵化园基地,租期从 2017年6月1日起延后三年,年租金为225.05万元,三年合计租金约300万元。但至今永新县两益园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却分文未付。
更为恶劣的是,永新县工业园区管委会领导旷某文,利用职务便利强行安排其兄弟以及兄弟的朋友,以虚假买卖的名义长期侵占锦昌公司投资建设的一栋1万多平方米的厂房。从2016 年至今,其侵占厂房进行生产经营,却没有向锦昌公司交过一分钱租金,导致锦昌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超过 600 万元。不仅如此,在未与锦昌公司进行过任何协商的情况下,这些人强行将锦昌公司开发建设且已投入使用的另一栋厂房无端拆除,造成锦昌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
刘亮崧说,当初满怀一腔热情来永新投资兴业,希望为老区发展贡献力量,没想到来到这里后的一系列遭遇,让他深受伤害,感觉好像上当受骗了。
刘亮崧所说的“受骗”,一是永新相关部门及个别领导承诺的优惠政策不予兑现。永新县2018年8月15日印发了《永新县工业开发区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意见》,此文件对标准厂房的建设给出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包括:标准厂房建成后前五年未出租的由县财政按每平方米每月 6 元兜底;县工业开发区管委会统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并免收所有行政规划费。按照 2014 年 3 月 1 日双方签订的《铜制品标准厂房开发建设框架协议书》相关条款的约定,锦昌公司现有建成的 15 万平方米标准厂房,也应充分享受文件所规定的优惠政策。
公司在此前办理手续时是由他本人先行垫资,但永新方面至今没有依照文件所承诺的给予补偿,也没有对之后的此类费用依规进行减免。刘亮崧说,《永新县工业开发区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意见》还承诺
“县工业开发区管委会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单位,监理费、质监费由开发区承担”。但锦昌公司的此种费用都是由公司承担,并未享受过所承诺的优惠政策,永新方面至今没有依照文件给予补偿,也没有对之后的此类费用依规减免。
同时,按照《永新县工业开发区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意见》相关规定,标准厂房规划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包括厂房供水排水、供电及厂房之间的道路、绿化、厂门、墙等)由县工业开发区管委会投资建设,并负责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既然文件有此规定,那么永新县相关部门就有义务兑现承诺。
二是因永新县有关职能部门工作失职造成企业损失500 余万元。刘亮崧说,这其中前后发生了两件事:一是2015年在刘亮崧公司标准厂房建设过程中,工业园区既没有规划要求也没有事先告知,却在刘亮崧公司将全部外墙瓷砖购买回来后,突然要求重新更换外墙瓷砖,造成刘亮崧公司损失 200 余万元。二是 2016 年在工业园区出让给锦昌公司用以兴建标准厂房的用地红线范围内,在邻近高速公路的地方规划了两栋厂房。锦昌公司经请示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人,其也承诺锦昌公司可以在高速公路旁兴建两栋标准厂房。但是之后因为未达到隔离间距,厂房未能建成,导致锦昌公司白白花费了 300 余万元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令人欣慰的是,在刘亮崧等人的多方奔走下,事情正在迎来转机。近日,有媒体记者前往永新县就此事采访了相关部门。一位主管招商工作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就刘亮崧及锦昌公司15 万平方米标准厂房遭闲置一事,单是今年就收到了两次信访件。永新县有关部门一直在积极与刘亮崧对接,协调解决此事。
当谈及问题的症结时,这位负责人对记者说:一是锦昌公司对标准厂房的出租价较高,高于一般市场价(也有可能是公司不想对外出租,因为一旦出租,再由开发区回购时可能有二手厂房之嫌);二是锦昌公司及刘亮崧希望开发区收购标准厂房,开发区可能一时拿不出更多的资金,但已尝试过多种途径解决此事,有些情况属于锦昌公司单方解读;三是此事一直在积极协调中,包括目前仍有相关领导在积极与锦昌公司和刘亮崧就此事进行沟通,并不是置之不理;四是厂房遭闲置一事,锦昌公司与开发区均有责任。
常言道:“民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对于刘亮崧及其公司在永新县所遇到的问题,有关专家评论认为,政务诚信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核心和基础。招商时信口承诺、企业进驻后拒不履行与企业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政府的规划和政策说变就变等,所有这些,其实伤害的都是投资者的信心,都会极大地影响营商环境和政府诚信。如果政府出现了不诚信的情况,实际上会让优化营商环境成为一句空话。“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项重要内容,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也是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国家对政务诚信建设高度重视,早在2016年底就印发了《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作出了一系列安排部署,各地也分别出台了相关文件,制定了相应措施。但政务诚信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目前在推进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亟需解决。为此,亟需建立相关的平台和机制,完善招商引资相关法律制度,建立政府招商引资监督、信访和纠正平台,同时完善领导干部考核体系,对政府的不诚信行为要有相应的责任条款,对失信单位领导、责任人也应该有惩罚性规定。只有切实落实政府在诚信建设中的带头作用,才能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从而打造健康优质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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