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深圳新建或租赁粮食储存仓库项目资助申报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及其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独立法人粮食流通企业(承担政府粮食储备任务的企业除外),2014年12月31日前成立;
2.企业守法经营、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按要求报送各类统计数据,没有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3.项目完成时间或租赁开始期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4.被认定为“深圳市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并签订《深圳市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
5.2015-2016年连续两年按时向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油流通统计数据。
1.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3.基本文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由受理单位核对无误后退回,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相关资质的有效证明文件;
6.项目建设报告。项目建设的具体内容;建设的投资明细表;购置设备或服务的清单(列明名称、型号、数量、价格、供应商)及合同、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
7.承诺书。内容包括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可靠,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负责;按要求报送各类统计数据;无重大违法违规和质量投诉事件;未重复申报财政资助(原件,法人签字盖章);
支持数量:在资金总数限制下,通过现场考察,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择优选择的方式确定资助项目。
支持标准:1、在市内新建粮食储存仓库,仓容量为2500至5000吨(含5000)的,按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仓容量为5000吨以上的,按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2、在市内租赁粮食仓库,租赁期3年以上(含)且仓容量为2500吨以上(含)的,按照不超过年租金3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蕞高不超过5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获得的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支持方式:事后无偿资助,企业自愿申报、现场考察、专家评审(必要时)、专项审计、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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