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广东出大招!10个城市列入重点
11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网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提出,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和湛江是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城市。广州和深圳单列租赁住房用地占比原则上不低于10%。
《意见》明确落实土地支持政策。各地级以上市要在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中单列租赁住房用地,其中,广州和深圳单列租赁住房用地占比原则上不低于10%。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支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各项用地政策,切实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保障力度。要将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与“三旧”改造、城市更新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焕发老城区新活力。在保障性租赁住房中积极推广装配式建筑,将建设要求列入项目用地规划条件。
ICCRA住房租赁产业研究院院长、中国饭店协会公寓专业委员会常务副理事长赵然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据监测,以集体建设用地、R4用地为代表的租赁住房专项用地出让价格一般是同一地段的商品住宅土地价格的五分之一到三分之一。租赁住房专项用地价格降低,有利于吸引优质的大型房企参与建设租赁住房,以重资产的形式持有相关物业,给租房市场注入新的血液。预计未来租赁住房专项用地出让将成为土地出让市场的主力之一。
广东省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部门联动。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联合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授权本级保障性租赁住房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从项目申请到完成认定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企业凭认定书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土地、税费、民用水电气价格等优惠政策。各地级以上市要结合实际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审批流程及操作指引,原则上要设置认定年限,到期后重新认定。
《意见》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各地级以上市要针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同的筹集建设方式,分类制定准入、退出具体条件以及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管理要求。
资金保障方面,《意见》提出,要建立多元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筹措机制,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的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积极申请专项债券,统筹做好资金保障。支持各地级以上市按规定统筹利用土地出让净收益和住房公积金等现有保障资金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要求建立租金定价与监控机制。各地级以上市要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租金实施监控指导,定期公开周边市场租金参考价。
《意见》明确,要支持市场主体参与。定期组织产品推介会,促进市场主体与企事业单位、村集体和产业园区等有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的合作主体对接。对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业务的国有租赁企业,适当放宽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对国有企业出租自有物业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业务,租期可放宽到10年,资产出租底价可在市场估价或询价、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评估的基础上,结合市场供需及资产实际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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