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胜诉:因未签协议3000平厂房说拆就拆?判决确认违法!
我国经济近些年来一直在不断发展,许多投资者响应招商引资政策纷纷在各地投资建厂,为当地的经济发展作出了自己的贡献。这个过程中由于规划审批手续相对繁琐,地方政府为了促成项目尽快落地,经常会对投资者先行许下承诺,但随着时间推移,投资所建设的厂房往往因没有许可手续而陷入不利境地,甚至会在拆迁期间遭遇违建强拆,蓝秦律师此前承办的一则案件中,当事人梁某就遇到了这种情况,但经过代理律师据理力争,蕞终成功确认强拆部门(城管局)超越职权、强拆行为违法,下面笔者就带大家了解下该案件。
2001年,梁某因响应佛概资事山市顺德区某街道的招商引资号召,与当地经济合作社签订了《租地协议》,依法承租了3200平方米土地用于建设厂房,此后梁某多年一直经营服装漫卡鞋帽生意,并办理防秒但了营业执照。
2019年3月,梁某厂房被纳入当地三旧改造范围,拆迁部门以梁某厂房没有办理合法手续为由,拒绝按照合法建筑对其进行补偿,只同意按照厂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率来补偿,梁某认为该标准过低,遂未签补偿协议。2019年4与,拆迁部门要求梁某限期搬离,梁某因未获得补偿,拒绝搬迁。
2019年7月,城管局向梁某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梁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蓝秦律师进行咨询,经过对案件的了解,我方接受梁某的委托,并及时针对《强制拆除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程序。2019年8月,城管局在复议期间将梁某厂房全部拆除,我方遂针对该强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首先,《城乡规划法》系2008年生效,而梁某厂房则早在2001年就已经建成,完全符合当时建厂政策及法律、法规,城管局依据《城乡规划法》认定梁某厂房是违建,系以后法来规范先行为,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其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应当符合“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在拆迁部门与梁某就补偿问题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城管局便将梁某的3000平方米厂房认定为违建并强拆,显然是“拆违代拆迁”的违法行为,强拆对梁某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再次,我方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对《强制拆除决定书》提起了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我方还有一审诉讼、二审上诉的权利,在终审判决前,该《强制拆除决定书》尚系未终局确定状态,城管局无权据此实施强拆,其在复议期间的强拆行为严重违法。
蕞后,即便是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根据该法第六十八条,对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也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本案中,城管局在未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的情况下,擅自实施了强拆行为,完全没有任何职权依据,其强拆行为违法。
1.确认城管局于2019年8月强制拆除梁某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3000平方米厂房的行政行为违法;
招商引资时,地方政府往往作出诸多许诺,但当项目落地后,许多承诺往往又成了水中月、镜中花,经常不会兑现,这对投资者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法律也不会支持这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本案中,梁某2001年响应号召来投资建厂,多年来为当地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但到了2019年却因为不同意过低的补偿标准,3000平方米厂房被当成违建遭遇强拆,该强拆行为是违法的,“拆违代拆迁”对梁某造成的损失,均应当由违法强拆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可以私信留言,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版权声明:本文由本站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部份内容收集于网络,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