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审议租赁房屋新规 出租房三天内须报告信息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昨天在广州召开。《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会议审议。
广东省人制委员会建议简化租赁房屋信息报告的流程,因此,修订草案修改稿修改为:“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应当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报告租赁房屋信息;承租人变更或者房屋停止租赁的,出租人应当自承租人变更之日起或者自停止租赁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告租赁房屋信息。承租人转租房屋给他人的,应当自房屋转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报告租赁房屋信息。通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租赁房屋的,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告租赁房屋信息。” 记者 姚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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