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汕尾星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星都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地上建筑物评估处置工作服务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星都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地上建筑物评估处置工作服务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陆丰市东海镇南华路1号阳光大厦9楼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年12月13日 15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项目名称:星都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地上建筑物评估处置工作服务项目
二、采购项目名称:星都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地上建筑物评估处置工作服务项目
a.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b.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c.投标供应商认为其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须同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五部分响应文件格式)、蕞近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说明》,否则评审时不能享受相应的价格扣除。
d.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投标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评审时不能享受相应的价格扣除。
e.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否则评审时不能享受相应的价格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有价格评估机构资质或同时具有资产评估资格、房地产估价资质和土地评估资格的资质证书。
地点:广东仁仁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评标室(陆丰市东海镇南华路1号阳光大厦9楼)
1、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资料:
(1)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0年年度财务报告或提供至投标截止时间前6个月任意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至投标截止时间前6个月任意一个月的完税证明、社保缴纳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书面声明);
2、具有价格评估机构资质或同时具有资产评估资格、房地产估价资质和土地评估资格的资质证书;
3、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注:请各投标供应商提供以上证明文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加盖公章至采购代理机构处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原件备查,不提供原件不予报名)。
①若为授权代表,则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若为法定代表人,则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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