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26
当事人:周妹子(是鹤山市龙口镇名沃家具厂经营者),性别:女,民族:汉,出生:日,住址: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何市镇大里村三湾八组
经营场所:鹤山市龙口镇兴龙工业区
周妹子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16年12月5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鹤山市龙口镇兴龙工业区建成家具制造项目,从事实木板式家具(书柜、电脑桌等)的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便于2016年8月正式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2016年11月29日的现场检查笔录、2016年12月5日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数张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12月16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鹤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鹤环罚告〔2016〕156号)和《鹤山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的家具制造项目停止生产;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对上述家具制造项目停止生产。在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评审批和环保竣工验收之前,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向鹤山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邓先生 电 线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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