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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发展城市增至10城

admin9个月前 (09-27)广东产业信息8

  11月5日,广东发布《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对象、筹建方式、用地保障等方面进行规定。其中,《意见》明确,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和湛江市10市是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城市。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早前,广东曾提出于广州、深圳、东莞、佛山、珠海5市试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此次,《意见》明确以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和湛江市等10个城市作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城市,其他城市可结合产业园区、重大企业(含科研教育机构)、重大项目的实际需求,配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职住平衡。

  为何此次增加到10个城市?对此,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称“广东省住建厅”)住房保障处相关负责人表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需求,主要集中在人口净流入城市,在通过问卷调查、发函摸查、人口统计分析等方式摸底的基础上,综合测算出“十四五”潜在住房需求,由此10个城市作为重点城市,并且这10个市此前也已列入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91个人口净流入城市名单中。

  《意见》提出,这10个地市要根据常住人口规模、人口流入分布、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和交通等条件,结合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情况,科学布局房源,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记者从广东省住建厅了解到,在“十四五”期间,广东计划筹集建设129.7万套(间),在全国各省目标任务量中居于首位。

  目前,广东已提出实施三年专项行动,2021-2023年筹集建设约86万套(间),占全省“十四五”目标任务超过65%,基本满足重点城市住房需求。

  截至10月底,全省已筹集建设18.56万套(间),完成2021年度目标任务占比为83.5%,惠及群众超过50万人。

  落实土地支持政策是保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一大要点。《意见》特别强调,各地级以上市要在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中单列租赁住房用地,其中,广州和深圳市单列租赁住房用地占比原则上不低于10%。

  也即是说,若广州要新增供应住宅用地1万亩,那么其中的1000亩要用于租赁住房建设。

  为了支持多主体参与,鼓励非居住存量土地及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意见》提出,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有关部门出台鼓励和支持省属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措施。此外,各地级以上市可把闲置棚改安置房、公租房、经适房等政府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意见》要求,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开展联合审查,从项目申请到完成认定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就是要想方设法激活闲置的存量土地和住房,在这基础上转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还明确,利用非居住存量闲置用地和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不补缴土地出让金。

  《意见》指出,需建立多元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筹措机制,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积极申请专项债券,统筹做好资金保障。

  在资金保障上,《意见》提出,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的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积极申请专项债券,同时支持各地级以上市按规定统筹利用土地出让净收益和住房公积金等现有保障资金。

  同时,在税费上有更多优惠。《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主体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出租自有产权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另外,在金融方面,将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抵押贷款,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建立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的绿色通道。

  “就是改变以前习惯于要么政府干、要么市场干的观念和思路。”据广东省住建厅住房保障处相关负责人介绍,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特点是政府给政策,引导市场主体干。

  具体来说,《意见》指出,对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业务的国有租赁企业,适当放宽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对国有企业出租自有物业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业务,租期可放宽到10年。

  同时,培育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制定优质专业化租赁企业评定标准,建立优质专业化租赁企业库并定期更新。对入库企业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手续办理等方面开通绿色通道。

  在鼓励市场发展的同时,规范市场也是重中之重。《意见》还指出,各地级以上市要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租金实施监控指导,定期公开周边市场租金参考价。

  同时,要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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