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易伟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立案执行易伟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执6465号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申请执行人:易伟,男,汉族,1970年11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白沙巷4号603房。
被执行人:姜海冬,男,汉族,1975年12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爱育西街23号603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佛仲字第222号裁决,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划、截留、扣押属于被执行人冀中能源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39459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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