蕞高法:深圳“历史违建”使用权独立于所有权存在并可以被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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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推文《蕞新!深圳法院:不受理“历史违建”使用权和租金收益纠纷!》,笔者以案说法,披露了深圳法院趋于全面禁止小产权房诉讼的情况,并认为违法建筑使用权可以独立于所有权存在并产生价值,因不涉及权属合法性,故而发生争议当属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为佐证观点,笔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蕞高人民法院如下案例,遂分享之,希望裁驳违法建筑使用权纠纷的法官能够看到。
裁判文书:深圳市潭头股份合作公司、江祖兴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案涉房产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第四工业区的厂房、宿舍及办公楼,由潭头公司于2009年12月申报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实际占有使用人为葛勇华。
2018年,因葛勇华对外负债,案涉房产 使用权 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潭头公司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
深圳中院(2019)粤03执异1078号《执行裁定书》认为:被执行人葛勇华对该房产享有使用权。案外人(指潭头公司,下同)虽系涉案房产所占用土地的权利人,但被执行人葛勇华已通过诠明有限公司支付了使用土地的价款,且本案仅系拍卖涉案房产在土地使用年限范围内的使用权,并非拍卖房产的所有权,不存在案外人所称的将“违法建筑”以法院执行行为合法化的问题,拍卖行为亦未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案外人请求中止执行涉案房产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潭头公司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8号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终3246号二审,均驳回其诉讼请求。
深圳中院:全面禁止“历史违建”诉讼趋势明显!
蕞高人民法院(2021)蕞高法民申4448号案、4449号《深圳市潭头股份合作公司、江祖兴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认为:
关于原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的问题。深圳中院作出的执行裁定强制拍卖的是第三人葛勇华使用 案涉房产的使用权。而潭头公司诉请确认的是案涉建筑物所处的土地归潭头公司所有,与上述裁定的执行标的并无关系。在本案中,强制执行的是案涉建筑物的使用权,并非该建筑物的物权,不适用“房地一体,房随地走”的处置原则。因此,原判决依据驳回潭头公司请求确认案涉土地归其所有的起诉,并无不当。
关于案涉建筑物权利归属的问题。2003年9月,潭头村委会、潭头公司已与诠明有限公司签订《“土地使用”协议书》,约定将案涉土地有偿提供给诠明有限公司使用。由此可见,在合同期内,案涉建筑物的使用权不属于潭头公司所有。因此,执行裁定处置案涉建筑物的使用权,并不会改变建筑物的所有权,不会损害潭头公司的合法权益。
潭头公司于2009年12月就案涉建筑物作为历史违法建筑进行了申报,但行政机关并未就案涉建筑物进行确权处理,潭头公司也未对案涉建筑物进行变更登记。故其该项申报,并不能证明案涉建筑物归潭头公司所有,亦不影响深圳中院对案涉建筑物使用权的处置。在案涉建筑物没有登记在潭头公司名下的情况下,潭头公司不享有排除对案涉建筑物强制执行的权利,原审法院有权对案涉建筑物使用权进行处置。
因此,原裁定驳回潭头公司请求确认案涉土地归其所有的起诉,认为潭头公司对案涉建筑物不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利,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
关联法律文书——(2011)深中法恢执字第96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显示,该案执行财产为案外人深圳市泛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付 葛勇华案涉历史违建的租金,即:
此案中深圳中院认为:深圳“历史违建”租金收益与建筑物违法性无关,且可以被执行。
张茂荣律师:不可“双标”对待深圳“历史违建”!
1、本案从深圳中院到广东高院,再到蕞高法院,一致认为深圳历史违建的使用权和物权(所有权)无关,使用权和租金收益的强制执行均无需考虑实际产权人,并据此驳回潭头公司以案涉历史违建产权人身份提出的执行异议;
2、对比前文《蕞新!深圳法院:不受理“历史违建”使用权和租金收益纠纷!》,2023年11月24日深圳中院以“使用权衍生于所有权,要求分割使用权和租金收益,本质都是要求对相关物权进行确认和分割,均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历史违建使用权和租金收益纠纷之诉,是不是很炸裂?
3、当被强制执行时,就可以脱离产权违法性,承认历史违建使用权和租金收益的独立性,并予以拍卖执行;当发生纠纷时,就以使用权衍生于所有权,所有权不合法,使用权乃至租金收益就不合法,就不予审理,妥妥的“双标”啊!
4、不予受理,当事人只能自力解决,只堵不疏只能积累更多的社会矛盾并引发不稳定。深圳历史违建占比深圳住房市场50%以上,使用权纠纷客观存在,深圳政府、法院不应掩耳盗铃、视而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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