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个人出租房屋 个人所得税办税指引十问十答
答:凡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深圳市范围内将自有房屋或租入房产出租给承租人,并取得租金或者其它经济利益所得的行为,都属于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税行为,即按一般理解,纳税人出租或转租房屋取得所得,都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出租建筑物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行为,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出租房屋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纳税人同一个月多次取得房屋租赁所得应合并计算纳税。应税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含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增值税税额,在计算转租收入时可予以扣除。在实际计算过程中,为便于纳税人计算应纳税款,含税租金收入和不含税租金收入换算采取如下公式:
答:对于纳税人在出租(转租)房屋过程中,能提供有效的房屋出租协议、合法成本费用凭据的,可采取据实征收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凭相关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减除房屋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实际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税费。
答:对于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直接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5%。
答:个人出租住房,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采取据实征收的个人,应纳税额=(应税收入-税费)×税率;对于采取核定征收的个人,应纳税额=应税收入×5%×税率。
答:采取据实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允许税前扣除的税费依次为:
1、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2、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3、纳税人提供准确、有效凭证,由纳税人负担的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准予扣除。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4、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
答:1、采取据实征收方式缴税的纳税人,需持房屋租赁合同、相关成本费用凭据等,前往房屋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缴税的纳税人,需持房屋租赁合同,前往房屋所在地的街道租赁所或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答:个人取得出租房屋所得需在次月的15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取得数月租金收入的,按实际取得租金收入的时点申报纳税。
答:政策于2017年4月1日起实施,纳税人在此时间前取得的房屋租赁所得,按原规定执行;在此时间后取得所得的,按照新政策规定内容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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