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4月21日(星期五)下午15:3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21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根玉路与南明路交汇处华宏信通工业园4栋会议室。现场会议提供了远程视频参会。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本次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唐娟女士主持召开。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股权登记日:2023年4月14日(星期五)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81,825,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3.431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81,822,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3.429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22%。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75,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57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72,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55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22%。
(二)公司董事唐娟女士、石春和先生,独立董事阎磊先生、梁华权先生,全体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
(三)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四)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彭书清律师、严剑文律师在会议现场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问题,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提案1.00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1,82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2.00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1,82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3.00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1,82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4.00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1,82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5.00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1,82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6.00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1,82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7.00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1,82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彭书清律师、严剑文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票数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一)《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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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上海金融法院收到12名投资者共同起诉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达易盛”)等11名被告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申请,起诉投资者同时申请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如上海金融法院后续受理并裁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服中心”)将公开征集并接受50名以上(含50名)投资者特别授权,申请参加普通代表人诉讼并申请转换特别代表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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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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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是指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力继续经营,由法院宣告停止营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的状态。中国公司法规定,依法宣告破产的公司,由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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