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不再担任股东单位执行事务合伙人导致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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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不再担任股东单位执行事务合伙人导致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0693 证券简称:盛弘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2
关于实际控制人不再担任股东单位执行事务合伙人导致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持股数量变动,系公司头部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方兴先生不再担任股东单位执行事务合伙人导致股份权益不再合并计算引起;
2、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深圳市盛欣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现更名为赣州盛欣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盛欣创业”】为以员工激励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持有公司股份4,764,28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3.48%。公司实际控制人方兴先生持有盛欣创业4.2159%的财产份额,为盛欣创业的唯一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能够对盛欣创业实施控制并对其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
公司股东深圳市千百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现更名为赣州盛欣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千百盈创业”】为以员工激励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持有公司股份4,764,28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3.48%。方兴先生持有千百盈创业1.2969%的财产份额,为千百盈创业投资的唯一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能够对千百盈创业实施控制并对其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
因股东盛欣创业、千百盈创业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方兴先生不再担任股东盛欣创业、千百盈创业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此,方兴先生与盛欣创业、千百盈创业持有的股份不再合并计算。
本次权益变动前,方兴先生及盛欣创业、千百盈创业的合计持有公司股份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后,方兴先生与股东盛欣创业、千百盈创业在上市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再合并计算。方兴先生的持股情况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截止2020年12月31日,盛弘股份总股本为136,850,329股,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如下:
2020年8月23日,公司第二大股东肖学礼先生、第三大股东盛剑明先生分别出具了《关于不谋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本人认可公司头部大股东方兴对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能力以及对公司战略方针等经营管理事项的重大影响,本人认可方兴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人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3年内,不通过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增持股份(但因上市公司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被动因素除外,不以控制为目的增持公司股份如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除外);接受委托或征集投票权;联合其他股东达成一致行动关系等;谋求或协助公司头部大股东方兴之外的其他方谋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并且不会参与任何可能影响方兴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活动。
如违反上述承诺获得公司股份的,本人应当按照方兴或盛弘股份的要求予以减持。”
本次权益变动后,方兴先生为公司的头部大股东,直接持有公司26,046,075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9.03%,同时,方兴先生作为盛弘股份的创始人之一,自公司设立以来,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对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能够产生重大影响,依其股份持有的表决权能够对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方兴先生。
1、上述权益变动不违反公司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各自所作承诺的情形。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生态科技园10栋B座29层
权益变动性质:方兴先生不再担任股东盛欣创业、千百盈创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导致股份权益不再合并计算而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弘股份”、“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盛弘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注:本公告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圳湾生态科技园10栋B座29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任职情况:方兴先生自公司成立以来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此外还担任惠州盛弘电气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苏州盛弘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深圳市盛弘储能微网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蕞近五年受处罚、涉及诉讼或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的蕞近五年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方兴先生不存在受到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涉及经济纠纷的重大民事诉讼与仲裁的情况,亦不存在如下情形:(1)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2)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3)为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方兴先生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及能够实施控制的企业情况
截止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日,方兴先生和公司其他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是因股东盛欣创业、千百盈创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信息披露义务人方兴先生不再担任股东盛欣创业、千百盈创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导致方兴先生与股东盛欣创业、千百盈创业在上市公司拥有的股份权益不再合并计算。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在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市场状况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股东深圳市盛欣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现更名为赣州盛欣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为以员工激励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持有公司股份4,764,28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3.48%。方兴先生持有盛欣创业4.2159%的财产份额,为盛欣创业的唯一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能够对盛欣创业实施控制并对其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
公司股东深圳市千百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现更名为赣州千百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为以员工激励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持有公司股份4,764,28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3.48%。方兴先生持有千百盈创业1.2969%的财产份额,为千百盈创业的唯一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能够对千百盈创业实施控制并对其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方兴先生不再担任股东盛欣创业、千百盈创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导致方兴先生与股东盛欣创业、千百盈创业在上市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再合并计算。
本次权益变动前,方兴先生为公司股东盛欣创业、千百盈创业的唯一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方兴先生能够对盛欣创业、千百盈创业实施控制并对其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方兴先生及盛欣创业、千百盈创业的合计持有公司股份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后,方兴先生与股东盛欣创业、千百盈创业在上市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再合并计算。方兴先生的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方兴先生不再担任股东盛欣创业、千百盈创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导致股份权益不再合并计算而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方兴先生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权利限制性规定。
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或其他限制股份转让的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担任股东盛欣创业、千百盈创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所引起,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亦不涉及资金支付,不涉及资金来源。
一、未来12个月内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调整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继续支持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未有在未来12个月内对公司主营业务进行改变或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处置及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监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要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对上市公司员工聘用计划做出重大改变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调整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八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本报告披露之日起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和财务等方面与股东相互独立,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的经营能力。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独立经营无实质性影响,上市公司仍将具有独立经营的能力和持续盈利的能力,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股东及股东各自的持股数量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目前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情况,并将继续遵守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次权益变动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担任股东盛欣创业、千百盈创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引起的变动,不涉及股东及股东各自的持股数量变动。不会因本次权益变动额外增加关联交易。上市公司目前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为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有关的交易,并按规定履行了审批程序及披露义务。
三、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情况
截止2020年12月31日,盛弘股份总股本为136,850,329股,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如下:
2020年8月23日,公司第二大股东肖学礼先生、第三大股东盛剑明先生分别出具了《关于不谋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本人认可公司头部大股东方兴对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能力以及对公司战略方针等经营管理事项的重大影响,本人认可方兴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人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3年内,不通过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增持股份(但因上市公司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被动因素除外,不以控制为目的增持公司股份如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除外);接受委托或征集投票权;联合其他股东达成一致行动关系等;谋求或协助公司头部大股东方兴之外的其他方谋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并且不会参与任何可能影响方兴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活动。
如违反上述承诺获得公司股份的,本人应当按照方兴或盛弘股份的要求予以减持。”
本次权益变动后,方兴先生为公司的头部大股东,直接持有公司26,046,075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9.03%,同时,方兴先生作为盛弘股份的创始人之一,自公司设立以来,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对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能够产生重大影响,依其股份持有的表决权能够对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方兴先生。
第十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交易的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其他交易。
三、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它任何类似安排。
四、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和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亦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文本;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1、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公司证券部;
2、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圳湾生态科技园10栋B座29层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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