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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地”“带方案”“带项目” 广东出台工业用地供应16条措施

admin1年前 (2024-09-27)广东产业信息89

  新快报讯 近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措施》(下称《措施》),涵盖四方面16条具体措施,包括实行“标准地”供应、实行“带方案”“带项目”供应等。

  《措施》自今年8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将有利于破解供需不匹配局面,扩大工业用地有效供给,保障中小企业生产空间,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

  近年来,广东在加强工业用地保障方面出台了系列政策文件,推出了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工业物业产权分割转让登记等政策措施,支撑了广东省工业发展。与此同时,广东省工业用地仍存在招商引资与供地机制不匹配、好项目难以通过“招拍挂”取得用地、中小微企业项目用地难、厂房市场“二房东”抬高成本等问题。

  202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明确要求进一步深化产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健全工业用地市场供应体系。为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机制,省自然资源厅在省内外开展调研,研究起草了《措施》。

  《措施》涵盖四方面16条具体措施,主要有八大政策创新。首先,实行“标准地”供应。《措施》借鉴浙江等地实践经验,明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制定“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设定建设、投资、就业、税收、研发等方面的供地控制指标。在此基础上,各地结合区域评估和相关规划成果,确定具体规划条件和控制指标纳入供地方案,实行“标准地”供应,提高政府招商引资的质量,促进拿地地区“按标用地”、相关部门“对标管地”,提高工业用地综合利用效率。当前阶段“标准地”供应主要适用于各类省级以上开发区、产业园区。

  实行“带方案”供应。对于规划建设条件明确的工业项目,将供地后由项目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方案,提前至供地前,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纳入供地方案。土地成交后,相关部门依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缩短办理施工报建手续所需时间,推动实现“交地即开工”。

  同时,实行“带项目”供应。为有效解决招商引资与“招拍挂”机制之间的矛盾,《措施》提出“带项目”招标拍卖挂牌供应制度。对地方政府拟引入的意向用地项目,先由市、县招商部门会同相关产业主管部门进行论证,提出产业准入条件、履约监管要求、项目监管协议等,按程序纳入供地方案,再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公开供应,提高了供地的精准性。

  试行预告登记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已出让土地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的不得转让。《措施》借鉴2017年原国土资源部在浙江宁波开展预告登记转让的试点经验,结合广东省实际,建立工业用地预告登记转让制度,允许开发投资额未达到25%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签订转让合同后,先办理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总额达到法定要求时,再依法办理转移登记,促进土地流转使用。

  支持建设“产业保障房”。《措施》着眼于中小微企业用地保障不足,以及工业厂房交易市场存在供应不足、价格高等问题。参考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思路,鼓励各地探索将标准厂房用地划拨或协议出让给市、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开发区(产业园区)管委会,用于建设只租不售的标准厂房,发挥政府“有形之手”的重要作用,增加工业厂房有效供给,平抑市场租金价格,有效保障中小微企业生产空间。

  降低“工业改工业”门槛。在早期快速发展过程中,广东省特别市珠三角地区形成了大量用地手续不完善、建设强度低、经济效益差的存量工业用地。其中很多用地因上盖物占地比例不符合要求而无法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范围。为加快盘活这部分用地,《措施》降低“工业改工业”项目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的门槛,支持其按“三旧”改造政策补办用地手续。同时,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对于补办手续后不按照约定实施“工业改工业”的,可依据事先约定由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探索增加混合用地供给。明确新型产业用地配套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控制在30%以内,提高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水平,增强对新产业、新业态高素质人才的吸引力。允许同一土地使用权人相邻多宗工业用地适度集中建设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发挥配套设施的规模效益。允许工业用途与其他产业用地(不包括商品住宅)进行混合供地,其中工业用途建筑面积占比不低于50%,进一步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此外,支持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措施》明确了集体工业用地的供应方式。其中,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必须采取招拍挂方式;以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先采取协议方式,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再转为招拍挂方式。为促进解决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类住宅项目、明租暗售、以租代售等问题,《措施》明确工业用地上盖物业涉及分割转让的,可以栋、层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涉及销售的,必须现房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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