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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蕞新广州市M0新型工业用地政策要点

admin7个月前 (09-27)广东产业信息16

  2020年蕞新广州市M0新型产业用地政策要点 政策文件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新型产业用地(M0)准入退出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 - 穗工信规字〔2020〕3号 准入标准 头部部分 主体准入 1.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2.应为制造业企业、信息服务业企业、科技服务业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村集体改制企业或产业园区平台企业。产业园区平台企业包括以下企业:具有 3年以上运营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产业园区经验的运营主体;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企业;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运营企 业;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运营企业。 3.拟成立新公司取得新型产业用地(M0)的使用权的,其母公司(控股方)需符合上述要求。 1.不属于《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规定的禁止类项目。 产业准入 2.新型产业用地(M0)产业用房的租赁或分割受让对象,在统计部门或税务部门的实际业务操作中应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C (制造业)、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行业,优先引进我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研发、创意、 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等环节,重点发展产业领域详见附表。 按照《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投入产出指标准入按中心城区和外围区域执行分级标准。中心城区包括越秀、海珠、荔湾、天河四区全 部,白云区北二环高速公路以南地区,黄埔区除新龙镇、龙湖街、九佛街以外地区,面积约933平方公里;外围区域范围为除中心城区外 的广州市其他区域。 1.新增新型产业用地或存量普通工业用地转为新型产业用地且拆除重建类项目,中心城区投资强度应不低于1200万元/亩,外围区域投资强 投入产出指标准入 度应不低于800万元/亩;存量普通工业用地转为新型产业用地的局部改造类项目,投资强度应不低于300万元/亩。 2.年度土地产出率中心城区不低于2000万元/亩,外围区域不低于1200万元/亩,纳入统计的企业应符合本指引规定的产业准入要求。 3.年度地均达产税收中心城区不低于120万元/亩,外围区域不低于80万元/亩,纳入统计的企业应符合本指引规定的产业准入要求。 4.原则上每公顷新型产业用地(M0)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级和省级“专精特新”(高成长)企业不少于1家,且拥有自主知识 产权的企业不少于2家。 第二部分 产业监管 (一)新型产业用地(M0)供应时,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或其指定机构应与土地供应对象签订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在协 议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投入产出监管协议作为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和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的内容应当约定项目开工时间、竣工时间、投产时间、达产时间、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地均达产税收、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或 国家级和省级“专精特新”(高成长)企业数量、分割转让条件以及违约处置方式等相关条款。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各项经济效益指标,以经市政府批准的 新型产业用地(M0)选址项目指标为准。 (三)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履约情况的考核对象为新型产业用地(M0)的土地供应对象,土地产出率、地均达产税收考核可采用考核期内的年度平均值,高 新技术企业数量以考核时实际注册数量为准。 监管、分割转 监管、分割转 让、退出 分割转让 退出机制 新型产业用地(M0)的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不可分割转让,产业用房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转让,其分割转让按照《广州 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及以下要求执行: (一)分割转让的建筑面积不超过项目分割转让时已确权登记产业用房建筑面积的50%,蕞小分割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 (二)分割转让对象应为从事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等环节的制造业企业、信息服务业企业、科技服务业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 业,分割转让对象的产业类型应符合本指引规定的产业准入要求。 (三)分割转让对象的受让面积土地产出率或税收强度,应满足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的土地产出率或地均达产税收折合产业用房单位建筑面积强度的要 求。未达强度要求的企业可先租赁产业用房,待满足条件后再行分割转让。 (四)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可在上述基础上,结合单个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履约情况,制定其产权分割转让比例、面积等约束性条件。 (一)工业企业因自身原因终止项目建设的,可向出让人提出退还土地的申请,按照《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在开竣工阶段,按照投入产出监管协议中约定进行评估,未达到要求的,按照约定收取相应的违约金,以及采取其他约束措施;违约情节严重的, 按照合同约定,可解除土地供应合同,收回工业用地使用权。 (三)在达产及以后阶段,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事项的履行情况考核评估未达标的,按照投入产出监管协议要求督促整改,原则上整改时间不超过1年, 整改到期应再次进行考核评估。整改期及整改逾期仍未达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相关要求的,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的约定,暂停 出具产业用房分割转让受让主体认定意见。 (四)在达产及以后阶段连续两个考核期未达到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事项要求的,可选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处理,并在投入产出监管协议中予以明 确,由各区政府、广州市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指定相关部门执行: 1.新型产业用地(M0)土地供应对象不得享受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竞争性财政奖励或补助。 2.按照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的税收要求,新型产业用地(M0)土地供应对象补缴税收实际缴纳值与约定税收值之间的差额,应以缴纳违约金的方式缴纳 。 3.暂停出具产业用房分割转让受让主体认定意见。 4.将新型产业用地(M0)土地供应对象的违约行为列入信用信息档案,通过信用广州网统一向社会公布,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招商引资、竞争性政府 资金扶持等方面予以参考。 配套设施 1、对于一类、二类工业用地,可以在产业区块内规划一定比例的居住用地,用于建设公租房,解决产业工人的居住需求。 2、单个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大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3、改建、扩建工业项目的,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工业厂房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用地供应 第三部分 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组织本区新型产业用地(M0)的选址工作,按照本指引要求对用地主体、产业内容、经济社会效益指标等进行筛选把 关,并明确选址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的内容、提供主体准入和产业准入的相关证明文件,作为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及有关部门对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选址进行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经市政府批准后的各项指标等作为新 型产业用地(M0)供地合同及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签署的依据。 部门职责 物业租赁及分割转 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供地后,后续运营的物业租赁合同应按要求备案。 各区政府及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的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联合相关部门结合准入条件、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等对新型产业用地(M0)产业用房分割转让对象进 让 行认定,认定意见作为各区政府及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办理产业用房分割转让和产权登记的依据之一。 部门职责 供后监管 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是产业监管的责任主体。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应根据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由各区政府及广州空港 经济区管委会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提出关联条件的部门,在开竣工阶段、约定达产时间1年内、达产评估考核后每隔3至5年、出让年期届满前1年 等阶段,对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事项的履行情况进行评估考核。 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履约核查、处理情况应在核查、作出处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和自然资 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建设全市产业大数据监测及分析管理平台,并与其他部门平台及数据库进行信息共享、协同管理,实现全要素、全过程的一 第四部分 IAB(新一代信息技 下一代信息通信、新型显示、计算及存储、集成电路及关键元器件、智能硬件、互联网服务、软件开发业、信息服务业等 术产业) 重点突出硬件和软件研发功能,不包含硬件制造场地 IAB(智能装备与机 高档数控机床与工业机器人整机、智能传感与控制、智能检验检测等关键技术装备,以及智能制造关键核心零部件装备 器人产业) 重点突出硬件和软件研发功能,不包含硬件制造场地 重点发展产业 IAB(生物医药与健 生物制药、现代中药、化学制药、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医药用品等 领域 康产业) 重点突出研发功能,不包含设备生产场地 NEM(节能与新能 核电技术产业、风能产业、太阳能产业、智能电网、其他新能源产业、新能源汽车产品、充电换电设施、生产测试设备、高效节能、先进环保、资源循环 利用产业 源产业) 重点突出研发功能,不包含设备生产场地 NEM(新材料与精 先进高分子材料、先进非金属材料、先进复合材料、先进合金材料、工程塑料及精细化工产品以及石墨烯新材料、3D打印高性能材料等前沿新材料研发 细化工产业) 重点突出研发功能,不包含设备生产场地 生产性服务业 为生产活动提供的研发设计与其他技术服务,货物运输、通用航空生产、仓储和邮政快递服务,信息服务,节能与环保服务,检验检测认证,工业设计等 生产性支持服务 重点突出研发功能,不包含设备生产场地 其他省优先发 展产业 数字经济产业 大数据产品、云计算技术、虚拟现实、全息成像等技术与装备研发 重点突出研发功能,不包含设备生产场地 海洋经济产业 船舶、海洋工程装备、潜水装备、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关键设备、水下无线通信系统等技术与装备研发 重点突出研发功能,不包含设备生产场地 高端装备研发 空天飞行器及相关航天设备、低轨卫星及卫星星座、商用飞机、直升机、无人机及相关航空设备、轨道交通关键系统与核心部件、农业机械关键系统与核 心部件等的技术研发 重点突出研发功能,不包含设备生产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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