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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2010〕117号)

admin1年前 (2024-09-27)广东产业信息108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和《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对外招商引资工作,不断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利用外资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制订《广东省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领域和产业目录》(以下简称《鼓励外商投资目录》),扩大开放领域,引导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促进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严格限制“两高一资”和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及盲目重复建设项目。促进外商投资向集群化、高级化发展。(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外经贸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二)我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的政策措施同等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单位负责)

  (三)我省现代产业500强项目、科技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对符合《鼓励外商投资目录》的项目开放。(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四)对符合《鼓励外商投资目录》的项目,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属省核准的,由省统一安排。对符合《广东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外商投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允许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单位负责)

  (五)结合我省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建立利用外资重大项目库,每年选择若干投资大、技术含量高、带动面广、影响重大的外商投资项目,实施全程跟踪,提供综合协调服务,对其中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为省重点项目,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对具备条件的利用外资重大项目开展大用户直购电试点。(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外经贸厅、物价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六)鼓励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外经贸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七)围绕我省产业发展的需要,引进境外研发机构,支持跨国公司和境外科研组织在我省建立研发总部或分支机构,鼓励省内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与其建立联合研发中心或重点实验室,并纳入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公共实验室的建设体系。(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外经贸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八)修订《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办法》,加大对跨国公司到我省设立地区总部的支持力度,做好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认定、服务和管理工作;对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总部经济情况进行考核,奖励先进典型。(省外经贸厅会同省财政厅、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外办、工商局、金融办、海关广东分署、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九)支持中小型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省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服务、融资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在粤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有关单位负责)

  (十)完善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政策,对符合国家规定、海关管理类别为B类及以上的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企业,为从事技术先进型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而进口的货物,实施保税监管。(海关广东分署会同省外经贸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十一)根据《粤东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粤西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粤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引导外商在粤东西北地区发展符合当地实际和环保要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特色产业。(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外经贸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十二)对珠江三角洲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向粤东西北地区转移,给予政策扶持,提供便利服务。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落户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安排挖潜改造等专项资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外经贸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十三)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向园区集聚发展。借助产业配套效应,全方位引导关联外资企业、配套项目向龙头企业所在开发区、工业园区聚集,加快形成规模效益和竞争优势。积极推动外商投资企业集聚的工业园区向高新技术园区、技术先进型企业园区等特色载体升级。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和保税服务业务。(省外经贸厅、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海关广东分署等单位负责)

  (十四)鼓励外资通过参股、并购等形式,参与内资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支持我省内资企业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省外经贸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工商局、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十五)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投资省内企业,支持我省产业结构调整。(省外经贸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金融办等有关单位负责)

  (十六)充分利用境外资本市场,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及自身发展需要到境外上市。(省金融办会同广东证监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十七)积极、合理、高效地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款,优化贷款投向,重点支持资源节约、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职业教育、公共卫生建设、农村和城市饮水安全、社区服务、城市交通管理、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中小企业和农村金融服务等方面的项目。注重吸收国际先进的技术、管理经验和知识理念,发挥贷款项目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提高贷款使用的质量和效益。(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十八)充分利用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广东经济发展国际咨询会、粤东侨博会、广东国际旅游文化节招商会等平台,积极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和优秀的境外中小企业来粤投资。(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外经贸厅、科技厅、侨办、旅游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十九)充分利用新加坡—广东合作理事会、中国(广东)—韩国发展论坛、中国(广东)—日本经济技术贸易合作交流会和友好省州关系等平台,推进落实《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人民政府和东南亚国家联盟秘书处合作备忘录》,加强我省与东盟和日、韩等周边国家在高端园区建设、节能环保、科技教育、生态保护、文化旅游等领域的合作;加快推进中新知识城等重大合作项目建设。(省外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外经贸厅等单位负责)

  (二十)充分利用粤港经贸交流会、粤澳大珠三角联合海外推介会等平台,加强与香港、澳门的合作,共同打造“大珠三角”地区品牌,吸引跨国公司投资。利用服务业对港澳扩大开放政策在广东先行先试的契机,深入落实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加快粤港澳在服务业领域的合作,重点吸引港澳服务提供者来粤投资金融、教育、医疗、物流、会展、文化创意、服务外包、旅游、专业服务等领域,提高我省服务业发展水平。积极推动广州南沙新区、深圳前海地区、珠海横琴新区等重点合作区域的开发。(省港澳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外经贸厅、金融办等单位负责)

  (二十一)充分利用粤台经济技术贸易交流会等对台招商平台的作用,及两岸实现“三通”、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和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机遇,加强粤台在金融、信息、光电、电气机械、石油化工、现代农业等领域的合作,提升粤台经贸合作水平。(省台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外经贸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二十二)制定政策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对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在住房、医疗、子女上学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教育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二十三)参照引进领军人才的做法,制定外商投资企业海外高管人员评审办法,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享受《广东省引进领军人才享受特定生活待遇暂行规定》的相应待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二十四)对联合研发中心或重点实验室引进的境外技术专家和海外高层次人才,财政给予适当的工作、生活经费资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科技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二十五)对符合《鼓励外商投资目录》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海外高管人员、高层次人才,以及联合研发中心或重点实验室聘请的境外技术专家和海外高层次人才,给予优先办理来华签证函电、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专家证,协助办理延长在华停留签证手续。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联系服务制度,积极为其在粤工作和生活提供便利;对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海外人才,推荐其参加省“南粤友谊奖”和国家“友谊奖”评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外办等有关单位负责)

  (二十六)建立政府主导、中介组织参与、市场多元化调节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智力引进机制,为外商投资企业、联合研发中心或重点实验室提供海外高层次人才智力信息等相关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单位负责)

  (二十七)鼓励跨国公司和境外著名科研组织与省内相关机构合作,开展产业共性技术、核心技术、尖端技术和基础性研发项目的研究,支持其联合申报省重大科技专项等科技研发项目。(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外经贸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二十八)《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以下的基础设施和采掘业外商投资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省有关部门核准外,由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合同、章程由地级以上市外经贸部门审批。(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外经贸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二十九)清理涉及外商投资的审批事项,调整审批内容,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增强审批透明度。按照“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原则,改进和创新审批方式,大力推行在线行政许可。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设立分公司,除有特别规定的外,均改为备案管理。(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外经贸厅、工商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三十)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的程序、条件和服务标准。调整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管辖权限,除有特别规定的外,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属地登记管理。(省工商局会同省外经贸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三十一)编制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标准》手册,公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经营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省物价局会同省外经贸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三十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市场监管力度,定期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推动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和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工商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三十三)进一步优化口岸通关监管服务。实施分类通关管理,对符合《鼓励外商投资目录》和海关监管条件的高资信企业,凭电子验放回执即可办理出口装运手续,提升通关效率;进一步推广“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简化通关作业程序;对符合《鼓励外商投资目录》的企业所进口的大型机械设备,采取非侵入式查验或预约上门查验。(海关广东分署会同有关单位负责)

  (三十四)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简化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手续。支持跨国集团公司成员企业之间开展外汇资金拆放、外币资金池管理的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外汇局广东省分局会同有关单位负责)

  (三十五)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外商投资企业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查处假冒伪劣产品,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引导企业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帮助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既注重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又注重保障企业合法经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快速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外经贸厅、工商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创新思路,完善服务,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粤府〔2010〕117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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